全年共为纳税人减免税费233.9亿元,占同期地税收入的30.9%;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6亿元,有效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出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推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税费优惠政策,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抓好“放管服”改革,出台实施82项改革措施,精简76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取消870种涉税资料,新增46万户“多证合一”企业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得到自治区陈武主席的批示肯定。积极做好环境保护税各项开征准备工作,资源税改革持续深化,纳税人税费负担率下降24.6%。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完成并销账改革事项53项,到期应完成进度达100%。推动出台《广西税收保障条例》,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印发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全年共审理结案4起重大税务案件、9起行政复议案件,印发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稽查“双随机”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出台施行《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工作方案》《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全年通过风险分析与应对查补入库税款20.4亿元。强化税收数据治理,处理修正222万条异常数据,解决近20万户纳税人国地税电子档案号不一致问题,数据质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推进国地税信息共享共用,实现2568张表单数据实时查询,全年国地税合作征收税款19.4亿元,柳州、钦州、河池被评为全国百佳国地税合作市级示范区。坚持“四个统一”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全年通过第三方获取涉税信息105.5万条,征收税款138.7亿元,占同期地税收入的16%。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41条便民措施,得到税务总局王军局长的批示肯定。全面加强纳税服务质效管理,全系统纳税人限时办结率达97.1%,12366热线平均接通率达90.4%,在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绩效考核中获优秀档次。深化国地税联合办税,双方共建办税服务厅28个、共同进驻政务中心56个,183个窗口实现“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新模式。持续推广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微信办税等多元化服务,大幅降低纳税人房产转让涉税业务办理时间。持续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全年协助银行为2319户诚信纳税人发放贷款30.6亿元。狠抓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做好各级领导班子充实配备工作,全年选拔处级干部26名;按照“凡提四必”要求严肃做好干部任免相关工作,坚决防止“带病提拔”;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该项工作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崇左市地税局的经验做法被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典型经验向中组部推荐。全区国地税互派135名干部交流挂职,开展“数字人事”试点;纳税服务“业务大比武”在全国税务系统中荣获团体第12名。狠抓精神文明建设,全系统有16个集体、11名个人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其中玉林、来宾、河池三市地税局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绩效管理抓班子、促落实、提效能的作用逐步凸显。完善“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持续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大力加强巡察监督,巡察工作实现新一轮全覆盖,得到自治区党委彭清华书记的批示肯定。坚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全系统共投入帮扶资金932.4万元,多方引进资金5004.6万元。扎实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着力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作用,深化落实干部包户制度,全系统结对帮扶干部职工、驻村工作队员共走访74434人次,走访贫困户(脱贫户)9461户,在扶贫第一线涌现出了一批顾大局、讲奉献、敢担当、善作为的先进典型。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内的地方税收工作,组织税收收入、征收管理有关基金和规费;根据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各单位、各行业纳税人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负责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工作的建设和管理;开展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二、自治区地税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全面正确履行地税机关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地税机关。九、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各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团结一致,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决策和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十、自治区地税局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职能体系,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切实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十一、推进依法治税,积极参与税收立法调研,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保障,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税收法治水平。十三、坚持依法征税,加强经济税收分析,提高税收收入质量,促进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努力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财力保障。十四、优化纳税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精简税务审批事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十五、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强数据管理,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深化分类分级管理,强化税务稽查,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十六、坚持以人为本,倾情带队,推进干部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完善人才强税保障机制,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团结和谐的高素质专业化地税干部队伍。十七、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十九、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纳税人权益重大变化、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要严格合法性审查,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纳税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二十、严格税收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税收秩序。二十二、自治区地税局负责拟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税收政策建议,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部门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涉税事项的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自治区地税局全区性会议和外事、培训、重要书刊出版、科研课题等计划的审定,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属党组会议决定范围的,按程序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二十三、研究决定重大税收工作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地税机关的应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纳税人权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重大决策执行跟踪与反馈,多渠道了解纳税人、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二十五、涉及纳税人权益、公共利益,法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管理制度办法,除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与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二十七、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依纪查处并及时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二十八、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办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税务行政行为,依法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三十二、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估,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地税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1.局务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局纪检组1名副组长。自治区地税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应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办公室提出,并由办公室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报告,经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同意后,可由单位副职参加会议。4.局务会议决定、部署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承办单位有不同意见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经一定程序征求其他局领导意见后,可以作出调整,但在未改变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原决议。1.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和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驻局纪检组副组长根据议题内容和纪检监察相关规定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不能出席局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办公室提出,并由办公室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报告,经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同意后,可由单位副职参加会议。2.局长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作出决定。同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6.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部署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承办单位有不同意见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经一定程序征求其他局领导意见后,可以作出调整,但在未改变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原决议。3.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部署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承办单位有不同意见时,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批准,可以作出调整,但在未改变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原决议。三十八、全区地税系统工作会议分为全区性会议、专题会议和小型专题会议。全区性地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地税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全局性工作;专题会议即自治区地税局或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各单位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项税收工作;小型专题会议由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专项工作。四十、全区性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管理制度,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不得超规模、超标准,不得向基层或纳税人转嫁、摊派会议费,原则上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四十一、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根据规定,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四十二、自治区地税局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发布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公文由局长签发。向上级机关行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制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涉及两个(含)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拟文单位分管局领导批示,征求相关局领导的意见,由拟文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者由分管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培训、会议等事务性通知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四十三、自治区地税局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或会签发文,由公文拟稿单位分管局领导签发后,送其他部门领导签发(会签);自治区地税局协办与其他部门联合或会签发文,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会签)。四十五、加强对基层请示性公文的办理工作,提高服务基层的水平。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收到基层请示性公文后,应当按照督查办法和公文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结,其中涉及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复杂的请示事项,难以按时办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办公室对各地请示性公文按照督查件进行督办。四十七、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地税局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地税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地税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自治区地税局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同意。局内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休假和在区内出差,或按通知参加会议、培训到区外出差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单位自行组织的调研考察和社会性会议、培训到区外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再报局长审批;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五十一、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负责地按程序和时限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推诿扯皮、拖延及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以及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工作安排,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自治区地税局机关要加强督查督办,督办结果纳入工作绩效管理,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五十二、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出差食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五十四、自治区地税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不得到车站、机场、高速路口、辖区分界处迎送。在基层食宿应按规定支付费用;就餐应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单位有食堂的应在单位食堂就餐,单位没有食堂的一般应在政府定点接待场所就餐。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五十五、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市地税局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不为此类活动签发贺信、贺电或题词、题名;也不以自治区地税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但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得公开发表。近年来,贺州市地税局牢牢抓紧党建工作,积极创新方式、方法,以党建带动、党员促动、党群互动等模式,进一步坚定党员信念、增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