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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及经济案事件预警平台

时间:2018-08-31 00:19 作者:admin
被告EMRAH OZER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当事人SHADURDY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侵权商品;三、罚款人民币44900元(肆万肆仟玖佰元),上缴国库。当事人A.AMPOMAH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油,且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品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物品; 三、罚款人民币28000元当事人欧迈德有限公司义乌代表处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上缴国库。当事人ANDA GQABU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的侵权物品;三、罚款137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ALI HAZRAT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违法财物;三、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YANG HYEOK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违法财物;三、罚款57815元,上缴国库。当事人米尔贸易公司义乌代表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我据决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义乌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临近保质期限的“黄老五”牌花生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二、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海特联合工业有限公司义乌代表处未在法定提交年度报告截止日前提交2012年度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歀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内到我局接受2012年度检验;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义乌市恰飞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于2014年05月06日从福田市场购进了与第148647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面霜.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物品;三、罚款74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义乌市奈高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未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在2013年6月30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接受2012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行为,已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及金华市《企业年检后续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十五日内接受企业年度检验;二、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苏丹索达萨恩国际综合业务有限公司义乌代表处系2010年3月3日经我局核准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歀第(三)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内到我局接受2012年度检验;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拉巴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义乌代表处系2005年12月5日经我局核准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当事人未在法定提交年度报告截止日前提交2012年度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歀第(三)项 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内到我局接受2012年度检验;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义乌市茜拉贸易有限公司在陪同一个名叫VELI的外国客户采购商品时,以达成交易为条件,在外国客户并未要求也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销售方在正常报价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报价给客户,报价经客户确认同意后下订单给销售方。等交付货物后根据订单上写明的总货款,在总货款上扣除之前协商的上浮比例,再支付货款给销售方,被扣除的这部分货款作为当事人从中收取的回扣。当事人义乌市茜拉贸易有限公司在陪同客户采购过程中,以达成交易为条件,扣除一部分货款作为销售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当事人义乌市炯科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未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在2013年6月30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接受2012年度企业年度检验。案发后,被我局江东工商所查获在案。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行为,已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一、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义乌市奥欧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未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在2013年6月30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接受2012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行为,已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已构成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及金华市《企业年检后续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局决定:一、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义乌市柔普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年检截止日前办理2012年度企业年检。当事人直至2013年9月24日才向年检机关申请补办年检。当事人逾期未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行为。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2013年09月02日,当事人义乌市诺耀贸易商行(普通合伙)受阿富汗一位朋友的委托从国际商贸城购进与第5163211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断路器。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断路器,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物品;三、罚款16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义乌市格沃日用百货商行(普通合伙)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年检截止日前办理2012年度企业年检。当事人直至2013年9月13日才向年检机关申请补办年检。当事人逾期未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行为。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义乌市诺瑟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未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在2013年6月30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接受2012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行为,已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及金华市《企业年检后续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十五日内接受企业年度检验;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未按公司章程及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复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作为有限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本局决定:罚款25000元人民币整,上缴国库。当事人KIM DO HYUN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擅自以“大海贸易公司”名义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局决定: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62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CHI TAE SUN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外贸经营活动,违反了《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艾尔阿密贸易自由区公司义乌代表处于2012年3月初,擅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商标侵权的电开关。其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开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本局决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三、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四、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物品;五、罚款19600元,上缴国库。六、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义乌市考比腾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销售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物品;三、处以罚款93000元(玖万叁仟元),上缴国库。当事人SANG JOO MA于2011年11月1日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饰品厂,从事饰品加工。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第三条列举的无照经营行为。本局决定:一、责令改正;二、予以警告;三、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上缴国库;四、罚款9500元,上缴国库。2012年3月6日,我局稠北工商所年度报告审核人员在审核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时发现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2010年的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对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本局决定:一、责令其15日内提交年当事人KANG HYE JA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的侵权物品;三、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AAMIR FAIZ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外贸经营活动,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吹风机,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二、予以警告;三、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罚款400元,罚没合计8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KHAN ADAM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外贸经营活动,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吹风机,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二、予以警告;三、没收违法所得7540元,罚款460元,罚没合计8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外贸经营活动,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二、予以警告;三、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罚款400元,罚没合计8000元,上缴国库。